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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重要性數量水平

2002-9-28 9:10 財務與會計·樊子君 【 】【打印】【我要糾錯
——論審計風險與重要性的關系
 

    現(xiàn)代審計不僅重視審計質量,同時也講求審計效率。這使得重要性概念在審計中的地位日益突出,而運用重要性概念必然導致審計風險的發(fā)生。本文擬在討論重要性和審計風險兩概念的基礎上,進一步探討二者的關系,并試圖探索一種確定重要性數量水平的新方法。

    一、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的概念界定

    重要性概念在會計審計理論中,指會計報告與實際情況不一致的嚴重程度!丢毩徲嫓蕜t第10號——審計重要性》中指出,重要性“是指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錯報或漏報的嚴重程度,這一程度在特定環(huán)境下可能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的判斷或決定”。重要性實質上強調了一個“度”,在會計或審計報告中,允許一定程度的不準確或不正確的存在,但是要以這個“度”為界。

    重要性原則的運用貫穿于會計審計理論及實務中,但重要性水平則可以是針對會計報表、會計賬戶、乃至于各項交易,在多數場合是針對和首先針對會計報表的。

    審計風險由審計行為帶來,指由于審計人員出具的審計報告與被市項目真實情況不一致而承擔審計責任的可能性。審計風險概念的意義不僅在于提請審計人員注重審計質量,承擔審計責任,更重要的在于正確評估審計風險、控制審計風險。

    二、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的內在關系

    我國理論界公認的審計風險決策模型為:

    審計風險(AR)=固有風險(IR)×控制風險(CR)×檢查風險(DR)

    它最根本的用途在于根據確定的預期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的水平來計算確定檢查風險水平。檢查風險的價值在于據此確定實質性測試的樣本規(guī)模,把審計計劃與審計實施過程有機地聯(lián)系起來。

    重要性與審計風險是不可分割使用的兩個概念,必須把它們結合起來研究。那么,在重要性和審計風險之間存在怎樣的關系呢?審計報告對被審事項中的重要性錯誤未予極因,就會導致審計風險。因此,重要性是審計風險控制的核心和重點。審計過程中同樣的事項,其重要性程度提高時,審計風險必然降低;反之,審計風險必然提高。因此,重要性和審計風險之間是反向對應關系。

    重要性理論的目的在于指導審計實踐。審計人員對會計報表進行審計,首先要對重要性進行初步的判斷。判斷要從數量和性質等方面來考慮。從數量角度講,重要性表現(xiàn)為重要性數量水平,如“稅前利潤的5%-10%”、“總資產的0.5%一1%”,等等。在此之所以單獨稱之為“重要性數量水平”,是為了區(qū)別于一般論述中的“重要性”、“重要性程度”、“重要性水平”。在審計實務中,“重要性數量水平”的作用在于作為會計報告允許出現(xiàn)差錯的最高水平,評價所發(fā)現(xiàn)問題的重要性,進而確定發(fā)表審計意見的類型。

    在實施審計前,審計人員對不同規(guī)模企業(yè)的重要性都有一個比較一致的認同,即有一個大致相同的重要性數量水平,這個水平應該是相對數。重要性數量水平越大,如從5%提高到10%,則對同一個項目的重要性程度認識就越低,從而審計風險也越大;反之,審計風險就越小。所以,重要性數量水平和審計風險水平成正向對應關系。

    審計風險是對審計全過程的評價,由幾個因素共同作用而成。審計人員所能控制的只有檢查風險要素。所以,控制審計風險的要點在于控制檢查風險。根據審計風險決策模型可知,在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一定的條件下,檢查風險和審計風險成正比關系。

    從而,重要性數量水平與檢查風險水平成正向對應關系。

    對于重要性數量水平與檢查風險水平的關系我們有理由進一步作如下推斷:

    1、如果檢查風險水平趨向0時;即在審計中幾乎不允許遺漏任何錯弊,則重要性數量水平也應接近0;

    2、重要性數量水平與檢查風險水平的取值范圍均在0一100%之間;

    3、重要性數量水平與格查風險水平在取值范圍內的變化是連續(xù)的;

    4、重要性數量水平與檢查風險水平的變化不一定是均勻的。尤其在兩者接近100%時,重要性數量水平變化速度應小于檢查風險水平的變化速度。因為對任何一個審計項目,從理論上講、即使審計人員愿意承擔極高的審計風險,也不能采用100%的重要性數量水平。換言之,即使檢查風險水平為100%,審計人員也不應將重要性數量水平定為100%、容忍所有的錯誤,而應將重要性數量水平限定在100%以下,對必要的內容進行審查后,方能提出審計報告,結束審計項目。

    根據上述推斷,試建立如下數學模型:

    Z=f(d)=ek/d

    其中:Z表示重要性數量水平;k為系數、且必須小于0;d表示檢查風險水平。

    該指數函數曲線圖示如下:

    各項數值確定方法如下:

    (l)審計風險水平

    期望的審計風險水平應該控制在多大范圍內才算合理?目前尚未達成統(tǒng)一認識。有人認為,通常情況下,可允許的審計風險不超過5%,可以定為5%時。但在一定條件下,則要把審計風險走得更低。我認為,5%的審計風險水平還是太高。因為它意味著有1/20的引發(fā)審計風險的可能性,以我國一個中等規(guī)模的會計師事務所每年接受20項左右的審計項目為例,則該事務所每年就有一次引發(fā)審計風險,遭致審計訴訟的可能性。應該說,比較穩(wěn)健合理的審計風險水平應該控制在2%以下,一般可定為0.5%-2%范圍內。

    (2)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水平

    確定審計項目的固有風險水平,既要考慮該項目的內容、性質,又要充分考慮該項目所面臨的環(huán)境。目前作為國民經濟主要成分的國有企業(yè)尚未走出困境,其內部管理機制和外部監(jiān)督機制還未健全,其它企業(yè)造假作假現(xiàn)象也很普遍,因此將固有風險水平定為10%-50%,比較符合穩(wěn)健性原則。

    值得注意的是,如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水平超過50%時,審計人員應改變審計方式,采用詳細審計或拒絕接受審計業(yè)務,以使審計風險控制在一定水平之下。檢查風險水平必須依據上述3個方面計算確定。結合審計風險決策模型,試列表一如下:

    對上表一說明如下。根據前述所確定的審計風險水平、固有風險水平、控制風險水平的正常取值范圍,抽出各自的最高值、中等值和最小值三種特例進行組合,以對應考察檢查風險水平的情況。第一種情況,預期審計風險水平最低,但項目的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水平也最低,因此可允許的檢查風險水平較高;第二種情況,審計風險水平仍為最低,但固有風險、控制風險處在最高水平,此時,要求審計人員必須謹慎行事,將檢查風險水平控制在極低的2%以下;第三種情況,準備接受的審計風險水平最高,同時又有良好的外部環(huán)境和內部控制制度,計算出的檢查風險水平為200%,超過100%。由于風險水平以100%為上限,放在此改為100%。這種情況意味著審計人員充分信賴被審單位,主觀上又準備接受極大的風險,因而檢查風險水平就很高;第四種情況,預期審計風險水平最高,但被審項目的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水平也很高,因而檢查風險水平較低;第五種情況,前三個方面都是中等水平,檢查風險水平也為中等。

    (3)K值

    目前,除澳大利亞外,其他國家無論是會計準則還是審計準則都沒有明確規(guī)定重要性的量化標準。以下是實務中用來判斷重要性的一些指標:(1)稅前凈利5%-10%;(2)總資產的0.5%一1%;(3)權益的1%(4)總收入的0.5%-1%。
  
    上述項月的重要性數量水平最高為10%,最低為0.5%,和上表一計算得出的檢查風險水平對比,計算K的數值如表二:

    表二:
    (K的計算公式推導如下:對z=ek/d,等式數,得InZ=k/d,因此k=dlnZ)

    由上表二可知:k的取值范圍大致在A-0.1—2.7之間,最佳取值范圍為一0.4一1.4之間。在具體運用中,審計人員可根據使用者對會計審計信息的依賴程度、被審單位陷入財務困境可能性的判斷、對審計風險的偏好程度來具體確定k的數值。

    三、重要性與檢查風險的客觀連接點

    重要性一般是對會計報表而言的,但完整地講,重要性應分為以下4個層次:報表總額,如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總額;報表項目金額,如資產負債表中的貨幣資金項目負擔;賬戶余額,如現(xiàn)金帳戶余額、銀行存款賬戶余額等;業(yè)務發(fā)生額,如差旅費等支出類業(yè)務的金鎖。根據項目內容的不同,重要性所針對的項目有稅前利潤、總資產、權益、總收入等。根據本文前論,可由審計風險水平計等確定重要性數量水平。但最后計算出的這個重要性數量水平應該首先對應什么性質、哪個層次的項目,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項目不同,評價的結果可能會大相徑庭,甚至得出相反的結論。究竟以什么性質的項目作為入手處,我贊成以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總額作為運用重要性數量水平的入手點的觀點,理由是:(1)損益表上當期凈損益可以從資產負債表上反映出來,也就是資產負債表中事實上已包括了當期的凈損益。尤其我國現(xiàn)階段國企效益狀況不佳,成本利潤不實現(xiàn)象嚴重,以資產總額代管稅前利潤或凈利潤有其合理性。(2)根據資產負債表的結構及“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恒等關系,負債權益共中的錯誤,又都能反映在資產類總額上。

    將重要性數量水平作為評價資產總額的標準,然后將該數量水平按每一項資產項目在資產總額中所占比重的大小為依據進行分配,接下來就進入實質性測試,審查各項目,判斷各項目的錯誤金額。最后加總計算全部錯誤金額在資產總額中所占的比重,將其與總的重要性數量水平進行比較。如前者小于后者,說明該項目審計風險在可接受范圍內,否則應修改審計計劃和審計風險水平或采取其它的措施。

    四、說明

    1、以上論述是建立在以下審計假設的基礎上

    (1)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的水平可定量評價假設。如,將可接受審計風險水平定在0.5%-2%,將固有風險、擔制風險水平定在10%-50%。

    (2)執(zhí)行重要性原則不是導致審計風險的唯一因素。實際上還存在一些其它因素,如審計人員業(yè)務素質低下、被審單位舞弊手法極其隱蔽而難以覺察、審計人員獨立性不強等都可能導致審計風險。

    2、我國審計事業(yè)恢復。發(fā)展時間較短,審計人員業(yè)務素質尚低,專業(yè)判斷能力不強,還不能采練運用專業(yè)判斷來確定審計重要性水平。而一味地照搬西方經驗,或只用一個重要性水平來決定所有情況下的所有審計項目,未免死板、教條。運用審計風險理論,據以確定重要性數量水平,使審計人員既有所遵循,又具體情況具體對待,才能真正發(fā)揮審計風險理論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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